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中哪些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
  • 日期 : 2022-09-15     点击量 : 4650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共7章,79条,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,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目标:保障网络安全,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。

    范围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、运营、维护和使用网络,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,适用本法。

    相关主要内容:


      1、关于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


      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:
      (一)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,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;
      (二)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;
      (三)采取监测、记录网络运行状态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,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;
      (四)采取数据分类、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;
      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      2、关于网络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网络人才培养建议


       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、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,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,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。
      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及时处置系统漏洞、计算机病毒、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;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,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
      3、违反《网络安全法》相关处罚


      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  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
      (一)设置恶意程序的;
      (二)对其产品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、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;
      (三)擅自终止为其产品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。